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7號抗告人君瑞精品旅店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瑞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對於本院113年4月29日113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開規定,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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