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呂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坦承所有犯行不諱,並無串證、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虞,且家中父親年邁,弟弟又患有中度殘障,每月需有人陪送至花蓮醫院檢查,而妻子並無工作,小孩年幼極需安頓,爰請求淮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95年度訴字第350號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等情形,而裁定於95年8月22日羈押,茲因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雖其坦承全部犯行,然所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1級、第2級毒品等之犯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是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難以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鄭光婷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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