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丁○○戊○○
一、以上原告與被告丙○○等四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5,368元(如附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原告於調解程序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尚不足14,93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註: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計算式系爭台南縣關廟布袋尾段192-1地號土地面積14,762平方公尺,依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70元計算,公告現值總額12,842,940元,原告甲○○應有部分1/8,訴訟標的價額依其對土地得獲得之利益核定為1,605,368元870元×14762㎡=12,842,940元12,842,940元×1/8=1,605,36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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