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移去快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0號上訴人即原告三普夢想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樹枝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去快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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