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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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洪夤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2月26日基港警刑字第11000004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洪夤嶸於民國110年1月27日10時
許,在基隆市中山區基隆港西6管制站,冒用 蘇嘉慶 之商港
區人員定期通行證,因認其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2款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之違序行為。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3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受理無管轄權之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依同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4條
規定,應為諭知管轄錯誤而移送於管轄法院之裁定。
三、經查,被移送人住所地位於臺中市清水區,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被移送人違序行為地在基隆市中山區
,本院顯無管轄權,爰依上開規定諭知管轄錯誤,並將本案
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30
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