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87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黃忠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