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81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黃玉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吳漢成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鄰○○00號)之配偶,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吳漢成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嚴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