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8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嘉銘 即 黃麗珍 之繼承人、 黃嘉荃 即黃麗珍之繼承人、 黃嘉蕙 即黃麗珍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黃麗珍之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