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95號聲請人 林振發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 王銘村 是否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MD0000000號)之發票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所載「王銘村」究係法定代理人抑或共同發票人?如有必要併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