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銘殷
塗明隆 陳甘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和春技術學院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各上訴人上訴請求之金額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原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上訴費用」欄所示,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附表:
┌──┬────┬────────┬────────┬───────┐│編號│上訴人│上訴利益│上訴費用│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蕭銘殷│1,305,789│20,953│6,984│├──┼────┼────────┼────────┼───────┤│2│塗明隆│1,282,548│20,656│6,885│├──┼────┼────────┼────────┼───────┤│3│陳甘霖│735,021│12,060│4,02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