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301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林器宏 債務人 林國志
一、債務人林器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壹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林器宏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器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國志給付之。債務人林器宏、林國志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