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5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泰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9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文泰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被告蔡文泰之前案紀錄應補充:蔡文泰前因竊盜、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8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而於民國95年12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被告有前述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因案通緝而禁止出國,竟仍以非法方式偷渡出境,其行為對於境管機關出境管理所生之危害非輕,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