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榮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張榮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2.24│103.04.08│103.06.0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25號等│字第725號等│字第725號等│├─┬──────┼──────────┼──────────┼──────────┤│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訴字第586、624│103年訴字第586、624│103年訴字第586、624││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3.08.11│103.08.11│103.08.11│├─┼──────┼──────────┼──────────┼──────────┤│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3年訴字第586、624│103年訴字第586、624│103年訴字第586、624││││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9.10│103.09.10│103.09.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5468號│第5468號│第5468號││├──────────┴──────────┴──────────┤││編號1至4,即彰化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1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1月│有期徒刑4年1月││││││├────────┼──────────┼──────────┼──────────┤│犯罪日期│103.06.03│103.02.17│103.02.2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725號等│第5524、6236號│第5524、6236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86、│104年度上訴字第48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87號││審││624號││││├──────┼──────────┼──────────┼──────────┤││判決日期│103.08.11│104.07.07│104.07.07│├─┼──────┼──────────┼──────────┼──────────┤│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86、│104年度上訴字第48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87號││││6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9.10│104.07.25│104.07.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5468號│第4437號│第4437號││├──────────┼──────────┴──────────┤││編號1至4,即彰化地檢│編號5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104年度執緝字第1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1月│有期徒刑4年1月│有期徒刑4年1月││││││├────────┼──────────┼──────────┼──────────┤│犯罪日期│103.02.24│103.03.14│103.03.1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524、6236號│第5524、6236號│第5524、623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8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8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87號││審││││││├──────┼──────────┼──────────┼──────────┤││判決日期│104.07.07│104.07.07│104.07.07│├─┼──────┼──────────┼──────────┼──────────┤│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8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8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7.25│104.07.25│104.07.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4437號│第4437號│第4437號││├──────────┴──────────┴──────────┤││編號5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附表:
┌────────┬──────────┬──────────┬──────────┐│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3.01.13│103.01.2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524、6236號│第5524、623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8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87號│││審││││││├──────┼──────────┼──────────┼──────────┤││判決日期│104.07.07│104.07.07││├─┼──────┼──────────┼──────────┼──────────┤│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8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7.25│104.07.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4437號│第4437號│││├──────────┴──────────┼──────────┤││編號5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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