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七九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古文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億肆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佰肆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佰肆拾伍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肆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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