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4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97年度執聲字第4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7588、1886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6年7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扣盜版遊戲光碟8片,為供被告犯上開案件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甚明,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