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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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25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詐欺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7年11月28日訊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