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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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告 陳松麒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 律師被告 陳松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9,068元(按即起訴狀附表所示各該筆土地之面積與公告現值乘積再乘以原告權利範圍之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