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2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佳甄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15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謝佳甄、 謝志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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