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被告葉文賓
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設桃園市○鎮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徐翠君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1
1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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