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星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迺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五股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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