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260號聲請人 蔡崇名 代理人 蔡忠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如附表所示之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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