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3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丙○○○○○○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其負責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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