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7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被告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 律師
丁志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