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6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杜承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9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6年4月10日刊登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珮娟┌──────────────────────────────────────────────────────┐│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6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民國)│(新臺幣)│││├─┼─────────┼─────────┼───────────┼────────┼────────┼──┤│1│上大電池企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5年11月11日│21,700元│0000000││││司 張原嘉 │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