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 劉嘉昆 代理人 安靜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1年2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發行公司掛失,及聲請本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1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