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 蕭桂林 訴訟代理人 蔣銘湖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年8月23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797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年8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時報,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催字第797號卷查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顏妙芳┌───────────────────────────────────────────────────┐│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7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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