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傅秀連 被告 謝如萍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簡字第16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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