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思妤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球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7年度調偵字第1724號被告吳思妤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1件,係被告本件犯行所查獲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因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涉嫌違法行為地及住所、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7年6月25日以107年度調偵字第17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該案所扣得之球衣1件,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德國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紙、鑑定報告書1份(見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22至24頁)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稚筑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