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善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657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1.4986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575號被告潘善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白色透明晶體2包(合計驗前淨重1.5447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三、經查:㈠被告潘善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因被告已於民國109
年4月1日死亡,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
㈡本案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合計淨重1.5447公克,取樣
0.0461公克鑑驗,驗餘淨重1.498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
9年5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各1份存卷可查(偵卷第19、21頁),確屬違禁物,而檢察官就本案因被告死亡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本案聲請就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與前述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