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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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乙○○即被告之母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竊盜案件(95年度易字第10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由鈞院羈押中,聲請人乙○○為被告之母,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5年5月9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
三、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此項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復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仁智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