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添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88號、第18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添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88、18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2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該等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毒品成分數量備註1海洛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3554公克)【112年度毒偵字第903號卷】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14日草療鑑字0000000000號鑑驗書。2.112年度毒保字第206號扣押物品清單。2殘渣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個【112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卷】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91號鑑驗書。2.112年度保管字第1863號扣押物品清單。3吸食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組【112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卷】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91號鑑驗書。2.112年度保管字第1863號扣押物品清單。4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9958公克)【113年度毒偵字第921號卷】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314號鑑驗書2.113年度安保字第403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