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巫宛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第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85號裁定債務人自105年4月8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依本院105年5月17日編造債權表,本件已申報債權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共計1位,債權總額為6,997,550元,其中本金金額為3,150,485元。債務人於105年7月5日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內容同105年6月22日提出),即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3,640元,第2-72期每期清償3,459元,總計清償279,229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6,997,550元之百分之3.9904,經本院於105年6月27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就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陳述意見,其中唯一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則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已逾半數(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共1位,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計1位),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為100%,準此,本件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業經通過書面可決,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
三、次查,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且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清償額新台幣(以下同)33,640元,第2-72期每期清償3,459元,清償總金額為279,229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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