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1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送達代收人 王振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宜汝 間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10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0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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