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債權人 胡家禎 即合榮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胡家禎即合榮工程行因與債務人北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胡家禎即合榮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北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北慶營造有限公司」?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其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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