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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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黃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林金 葉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按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