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邱素珠 被告 詹竣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詹竣安就此部分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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