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曾明堂 相對人 魏浽 葶相對人 楊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理由欄及計算書中關於「 魏綏 葶」之記載,應更正為「 魏浽葶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已揭示。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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