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360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五月十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依所訴原因事實支票發票人為達順科技公司非其負責人個人支票則聲請人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令債務人甲○○負該票款責任?如欲更正為達順科技公司亦請具狀為之,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