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瑞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1745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瑞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歐瑞德因違背安全駕駛致通,經本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恭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7日至102│102年7月20日│││年5月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914號│偵字第16556號│├───┬────┼─────────┼─────────┤││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102年度交易字第││││964號│1038號││事實審├────┼─────────┼─────────┤││判決│102年08月22日│102年09月06日│││日期│││├───┼────┼─────────┼─────────┤││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102年度交易字第││││964號│1038號││判決├────┼─────────┼─────────┤││判決│102年09月12日│102年10月0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不得│均不得││之案件│││├────────┼─────────┼─────────┤│備註│台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字第10826號(監執│執字第11745號(執│││中)│行中,刑期103年6月││││14日至10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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