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322號
上 訴 人 開店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3
被 上訴人  王錦培 (即欽美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
1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12,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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