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姚念慈法官周玉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