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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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怡婷姜慧真 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32,027元(3,646,077+385,950=4,032,027),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0,9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4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許錦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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