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 何建民
吳昆得 黃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復勳 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拆除地上物。被告無權占有坐落於兩造所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通行權。原告何建民所有坐落同段801、802地號土地、原告黃秀珍所有坐落同段803地號土地、原告吳昆得所有坐落同段804地號土地因通行兩造所共有坐落同段805、806地號土地,可增加之土地價額為多少?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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