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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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達盈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聰達 訴訟代理人 羅佳任 訴訟代理人 張添基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保證責任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李順德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 律師
胡孟郁 律師 黃子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40,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胡旭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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