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文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文鴻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文鴻(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一節,有經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刑事執行意見狀及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並無不合,並參酌附表編號1-3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4-7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月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慧英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10.2114:15│104.10.18│105.06.20│103.08.28│││起回溯72小時內││││├─────────┼────────┼────────┼────────┼────────┤│偵查案號│高雄地檢104年度│高雄地檢104年度│橋頭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5552號│毒偵字第5552號│毒偵字第1112號│偵字第4747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訴緝字第││││485號│485號│123號│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7.25│105.07.25│106.03.22│106.01.13│├────┼────┼────────┼────────┼────────┼────────┤││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花蓮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訴緝字第││││485號│485號│123號│15號││├────┼────────┼────────┼────────┼────────┤││判決│105.07.25│105.07.25│106.04.11│106.06.13│││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橋頭地檢106年度│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937號(│執字第12938號(│執字第3143號(附│執字第2835號(附│││附表編號1-3定刑│附表編號1-3定刑│表編號1-3定刑有│表編號4-7定刑有│││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期徒刑1年6月)│期徒刑9年10月)│└─────────┴────────┴────────┴────────┴────────┘┌─────────┬────────┬────────┬────────┐│編號│5│6│7│├─────────┼────────┼────────┼────────┤│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08.29│103.08.29│103.09.07│├─────────┼────────┼────────┼────────┤│偵查案號│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747號等│偵字第4747號等│偵字第4747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5號│58號│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1.13│106.08.04│106.08.04│├────┼────┼────────┼────────┼────────┤││法院│花蓮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15號│3484號│3484號││├────┼────────┼────────┼────────┤││判決│106.06.13│106.11.16│106.11.16│││確定日期││││├────┴────┼────────┼────────┼────────┤│備註│花蓮地檢106年度│花蓮地檢106年度│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85號(附│執更字第1157號(│執更字第1157號(│││表編號4-7定刑有│附表編號4-7定刑│附表編號4-7定刑│││期徒刑9年10月)│有期徒刑9年10月│有期徒刑9年10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