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56號聲請人 林輔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廖淑芬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淑芬為公示送達事件,惟其未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之住居所位於何處。故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