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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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 郭心羚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