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95年9月19日│95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278號│字第518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905號│2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年9月29日│96年3月9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905號│298號│││││││判決├────┼────────┼────────┤││判決││││││96年2月13日│96年4月2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備註│字第567號│字第8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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