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趙建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區○○○○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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