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5號
104年度訴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年泰貿易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張兆文選任辯護人 謝嘉順 律師被告證澧環保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蘇靖貴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
林清堯 律師被告 蔡志雄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被告 林明國 選任辯護人 洪鐶珍 律師
楊譜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902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9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兆文等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姚億燦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白梅